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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19-05-17 14: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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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1、港澳台医师、医疗团体在华短期行医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工程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1、具有国外合法行医资格; 2、来华行医医师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工作; 3、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邀请或聘用; 4、申请材料真实、齐全。 1、申请书 (原件、复印件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原件、复印件)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原件、复印件)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原件、复印件)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原件、复印件)6、卫计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复印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20工作日办结
2、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医函〔2018〕166号。为响应行政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让群众少跑路,我委决定将省直管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执业注册包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证和新证换发、军队护士变更入的受理、审核、制证打印等,下放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区县。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1、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 (原件)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        原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20工作日办结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投资资金满足设置需要; 4、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5、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和医疗废物处理方案合理; 1、声明 ( 原件)2、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原件)3、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5、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或法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6、资信证明 (原件) 7、 设置申请书 (原件) 8、选址报告、方位图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9、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        原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30个工作日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30工作日办结
4、市级权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在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设置床位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医疗美容医院。2、尚未出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3、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三)在市卫生计生委(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8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100-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疗养院、护理院。2、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四)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 1、声明 ( 原件2、授权委托书(非必要) (原件)3、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5、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或法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6、资信证明 (原件)/7、设置申请书 (原件)/8、选址报告、方位图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原件)/9、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原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45个工作日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45工作日办结
5、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用实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5年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复印件3、放射诊疗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复印件)4、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检测报告 (复印件)5、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应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复印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天 2982882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初审,审核通过后递交政务中心窗口。
6、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变更、备案申请审核表 (原件)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原件)3、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 原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天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20工作日办结
7、医师执业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有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 3、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1、变更区域内主执业机构的,应重新办理注册并提交提前考核表 ( 原件)2、拟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        原件/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实原件) (  复印件)/4、变更执业类别的应提交: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原证书剪角作废,换发新证书 ( 原件)/5、本人半年内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原件/6、变更执业范围的提交材料 ( 原件)/7、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 原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工作日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20工作日办结
8、医疗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1项,下放至市、县政府卫计行政部门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以上(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以下情形暂不予受理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查资料。 (1)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同时,正在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群众投诉的,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式十份,正面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背面为注意事项。
二、《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十份,须盖医疗机构公章,填写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一份,复印件十份,复印件须加盖核发证机关公章。
四、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每个媒体类别样件一式十份粘贴的内容为:
1、平面广告包括: 报纸、户外、期刊、印刷品等设计好的成品样件一式十份。
2、广播文稿一式十份,另附制作好的音频文件(在计算机内可播放的文件)两份。
3、电视脚本一式十份,另附制作好的VCD光盘两个。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工作日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20工作日办结
9、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4日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第八条: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和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应当由拟聘用医疗机构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以下同)申请注册……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 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2.执业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前述准予批准条件的申请项目。 1、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 原件/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 原件/3、外国医师的医学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公证材料 (复印件) 
附件列表:  /4、外国行医执照(复印件)或行医权证明及公证材料 ( 复印件)/5、外国医师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 (复印件)/6、外国医师有效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 (复印件)/7、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原件)/8、外国医师工作简历 (复印件)/9、外国医师6个月的健康证明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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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6号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个人工作简历及总结;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材料; (4)一寸免冠报名照片3张; (5)参加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 原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工作日 298618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20工作日办结
1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机构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人员; 3.经过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工作日 298618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20工作日办结
1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0项: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市县两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陕西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陕卫监发〔2011〕331号) 1.申请事项属于陕西省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2.申请事项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复印件)/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复印件)/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原件、复印件)/7、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工作日 2982882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初审,审核通过后递交政务中心窗口。
13、市级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48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发布)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5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审批。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原件) 2、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复印件)/3、消毒产品索证 (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6、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7、 供水场所平面布局图,水池/箱设计说明图,水处理及消毒工艺流程说明及流程图 (复印件) /8、水质检测报告 (复印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2982882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卫生计生执法支队初审,审核通过后递交政务中心窗口。
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5〕421号)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新证的审批条件 1.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3.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5.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二)变更的审批条件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换证的审批条件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原件)/2、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接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情/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 /4、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诊疗科目审核表 (原件)/5、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资格登记/6、医疗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7、 麻醉药品管理负责人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 /8、采购人员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说明 (原件)/9、 相关管理制度目录及详细制度汇编 (        原件)   政务中心94窗口 市卫健委 不收费 40个工作日 2313973 所需材料准备齐全递交窗口,40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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