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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国卫传染病防治工作督查通报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18-09-19 0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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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卫计局,局属局管各单位,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

2018年7月13日,市卫计局安排市疾控中心于对医疗机构创国卫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了一次督导,现通报如下。

一、督查单位

市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儿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保院、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商州区人民医院、区妇保院。

二、督导内容

实地查看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开展情况、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置和工作开展情况,犬伤门诊建设。

三、督导结果

督查显示:大部分市、区直医疗单位重视不够,传染病防治存在很大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距离国卫目标差距很大。存在问题主要是:

1.预检分诊不落实,流于形式。市中心医院无专兼职医务人员,导致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未开诊;市中心医院儿科医院因是旧楼改造而成,大厅狭小、通风不畅,预检分诊无醒目标识,未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工作流于形式,无法将传染病人和普通病人分道诊治。市中医院只是在大厅设置预检分诊点,无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只是在儿科门诊加挂一块牌子,完全达不到创国卫基本要求。市妇保院未设置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设置不规范,肠道门诊也是在普通儿科门诊加挂一块肠道门诊牌子,完全达不到要求。商洛市国际医学中心医院预检分诊流程不合理,肠道门诊无病人专用厕所,门诊无采样用品。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虽相对独立,但因是临时建筑,整体通风不畅。市第三人民医院在门诊大厅导医台只放置一块预检分诊牌子,无人值守,未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完全未开展工作。商州区人民医院预检分诊有待加强,肠道门诊无专用采样用品。区妇保院预检分诊只是在导医台放置预检分诊牌子,发热门诊、肠道门诊未单独设置,完全流于形式。

2.商洛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和商州区医院犬伤门诊建设未达到省级规范化要求,主要是建筑面积不达标。且犬伤患者报销政策未落实。

四、工作要求

1.扎实整改。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国卫标准设置发热、预检和肠道门诊并规范开展工作,7月25日前完成整改,结果书面报市疾控中心流病科。

2.加强培训。各医疗单位要加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技术规范》等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报告流程,落实报告责任。

3.规范预检分诊工作。各医疗单位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的规定,建立本院的预检分诊制度,扎实开展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传染病分诊点应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各医疗单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WS/T 591—2018)规范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可通过挂号时询问、咨询台咨询和医师接诊时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患者开展传染病预检,必要时,建立预检点(处)进行预检;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预检。经预检未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医疗机构应设置醒目标识、告示和指引牌等,指引患者到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就诊。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就诊能力时,应及时将患者转诊。预检、分诊点(处)配备体温计(枪)、手卫生设施和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等。从事预检、分诊的工作人员接触患者时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4.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各医疗单位应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卫医发(2004)292号)要求,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规范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预检分诊工作。

5.规范设置肠道门诊。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卫计局要求,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开设肠道门诊,开展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监测工作,完成腹泻病例病原学检测任务。成立霍乱分诊领导小组和抢救治疗小组;门诊有工作制度和消毒隔离制度;肠道门诊有专用诊室和专设观察室,有专兼职医生;防护设施、设备齐全:有沙门、纱窗;有专门医疗设备和抢救药品;有排泄物和呕吐物盛具或单独厕所、洗手池;有碱性蛋白胨采样管;有采样棉签(采样棉签棉花有3-5cm 长)。要有统一的腹泻病人专用登记薄,登记项目齐全;定期向区疾控中心报送腹泻病人登记报表。

6.落实人员值守。各医疗单位预检分诊工作应形成常态工作机制,选配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坚守工作岗位。

7.进一步规范犬伤门诊建设。区卫计局协调合作医疗部门,尽快落实犬伤患者费用报销政策。

8.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大)队应加大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常态监督执法,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