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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18-07-06 16: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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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计生局、科教体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学校: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学校人群高度集中,群体学习生活,增加了结核病暴露、感染和发病机率,是结核病发病的高危人群。近期我市结核病专报网络监测数据显示,学生肺结核病例增多,学校结核病有蔓延之势,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已刻不容缓。为了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学校和谐稳定的教学环境,维护学生及教职工的身体健康,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按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为有效控制学校结核病疫情,各县区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和通报本辖区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日常防控措施落实,加强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严防因措施落实不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部门间协作不畅导致的聚集性疫情发生和蔓延。

二、加强协作,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学校卫生工作与疾病预防控制政策、措施之间的信息畅通;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等制度,将晨、午检排查异常情况和学生因病缺课情况,及时书面(电话)通报县区疾控中心或辖区镇卫生院,县区疾控中心或镇卫生院要及时分析学校通报信息并开展全面排查,提出书面防控建议,指导采取防控措施,并督促学校落实到位。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每学期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至少开展一次师资培训,主要培训结核病的防控措施、发病特征、临床表现、治疗政策和管理政策。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负责人、校医、班主任和学生等相关人员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知识培训,并安排人员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晨午检和因病缺课调查。初、高中入学新生每学期至少接受1次以上的结核病防治知识专题培训,中小学每学期需制作一期结核病防治宣传专栏,对学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讲座1次,同时建议学生对家长进行防控知识宣传。

(三)加强师生体检。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中“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要求,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控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高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四)加强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落实由班主任或校医负责的晨午检工作,及时了解学生因病缺课原因,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一旦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告知学生和家长及时到定点医院检查确诊,并由学校医务室或卫生管理人员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有效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学校一旦发现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病例,或者收到结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治疗通知书后,在做好保密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卫计委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休学治疗,待传染性消除后由定点医院和疾控中心共同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复课。卫计和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落实防控措施,做到既隔离传染源,又保护健康学生,必要时学校可与每个家长签订传染病防控责任书。

三、加大监测,规范治疗管理体系

(一)加大疫情监测。各级疾控中心要及早发现由医疗机构报告的学校师生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及时开展追踪工作。特别是15岁以下的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所有网报结核病患者,不论职业和身份必须全部追踪到位;对于年龄在15-21岁的结核病患者要重点关注;所有21岁以下结核病患者均应落实“三见面”(县疾控中心、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医和患者见面)措施,明确身份,辨析是否学生身份,对于身份确定是学生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报告数异常增高或疑似暴发疫情,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县卫计局、教体局和学校书面报告,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

(二)规范病例治疗和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感染肺结核或结核性胸膜炎后,要书面通知所在学校,同时采取以患者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做好登记、报告和治疗管理,严防疫情传播。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由家庭所在地医疗机构和学校共同落实休学隔离治疗,待传染性消失后,凭县区疾控中心会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联合诊断证明方可复学。学校发现肺结核病例,应及时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由校医负责对患者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办公室和同寝室人员)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特别要注意不明原因缺课(未上班)者的筛查,确定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并要求到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排查或确诊、治疗,学校不得瞒报、迟报和缓报。

(三)及时处置学校聚集性疫情。各级各类学校发生聚集性肺结核感染事件(一个月内同一班级、同一年级或者同一学校发生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患者分别达到2例、3例和5例以上),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县区科教体局、疾控中心报告,县区疾控中心需全面落实疫情监测、患者的治疗管理、现场调查、健康教育、环境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尽快遏制疫情扩散,同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学校须全力做好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强教室、宿舍、浴室、食堂和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的通风和消毒。

四、严格责任,强化学校结核病督导检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举一反三,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1次学校结核病防控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督办落实情况全县区通报,并上报市卫计局和教育局。

近期,市卫计局将联合教育局对各县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开展随机抽查督导。对因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不力、推卸责任、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结核病疫情流行或蔓延等重大后果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商洛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