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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日期:2017-0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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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做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学习宣传

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局、局属局管医疗机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已由国家卫计委颁布,共8章48条,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责任主体、组织形式、工作内容、重点环节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要求,是医疗卫生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根本依据。各县区卫计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与落实作为当前及今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培训,大力宣传。各县区卫计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专项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要覆盖市县镇村四级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确保横向到底,纵向到边,不漏掉一个医疗机构,不漏掉一个医务人员。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门户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每所医疗机构至少有两块《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夯实责任,严格落实。各县区卫计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层层分清任务、层层夯实责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组织体系,加强重点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加强疾病分级诊疗过程中医疗质量连续化管理,建立我市医疗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职尽责,认真落实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总结和改进,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完善制度,持续改进。各县区卫计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督促全体医务人员严格遵守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推动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等质量管理工具应用,不断提升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市、县级质控中心要加强质量管理内涵建设,切实发挥质控组织技术作用,指导各医疗机构不断落实相关制度,完善质控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五、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各县区卫计局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督查力度和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确保我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市卫计局将定期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进行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