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1-22 09: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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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概念: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由政府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直至本人亡故。
(二)依据:陕政发[2005]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5]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实行)的通知》;陕政发[2005]75号《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的通知》;陕人口发〔2005〕1号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三)条件和标准:
1、条件: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四)申报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监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8、奖励扶助资金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为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奖励扶助金存折,将奖励扶助金直接拨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本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存折到委托发放机构的县、乡分支机构领取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子女伤残、死亡)
(一)概念: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每月一定数额的扶助金。
(二)依据:陕人口发[2007] 102号《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条件和标准:
1、条件:
①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②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③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2、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为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申报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
3、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5、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
(一)概念: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给每人每月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二)依据:陕人口发[2007] 102号《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条件和标准:
1、条件(同时具备):
①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女孩。
④年满55-59周岁。
2、标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奖励扶助金。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独女家庭扶助光荣证》。
四、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一)概念: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户家庭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二)依据:陕人口发[2007]103号《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条件和标准:
1、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②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③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④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⑤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2、标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财政全部承担。
(四)对象确认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要求和程序,由村上报乡镇计生办。
2、乡镇计生办审核、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合疗办确认。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一)概念:对户籍地在本市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金。
(二)依据:商政人口发[2010]103号《商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的通知》。
(三)发放范围、标准及渠道:
1、发放范围:
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
③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2、发放标准: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发放渠道:
①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发放;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②市属、县(区)属企业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
③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六、农村计划生育户子女中考加分优惠政策
(一)概念: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女孩在高中升学考试中,在总成绩中加10分。
(二)依据:商发[2008]11号中共商洛市委、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七、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移民搬迁奖励扶助政策。
(一)概念: 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在实施扶贫移民搬迁时由政府给予每户1000元的奖励扶助金。
(二)依据:商政人口发〔2009〕75号《商洛市人口计生局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移民搬迁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三)条件和标准:
1、条件(同时具备)
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②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移民搬迁。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孩的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2、标准:每户1000元。
(四)对象确认及申报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上报乡镇计生办。
3、乡镇计生办审核、公示。
4、县(区)级计生局确认。
5、县(区)扶贫局确认。
6、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八、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政策
(一)概念: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再生育,并根据各地实际安排好这些家庭养老问题的一项扶助性政策。
(二)依据:陕政办发[2012]96号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扶助办法:
1、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农村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
2、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
3、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鼓励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
4、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四)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起。
九、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政策
(一)概念: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户籍所在县公立养老机构生活,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自愿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县,应优先安排死亡的失独家庭,并减免购墓费。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依据:商政卫计发〔2015〕234号市卫计、民政、财政联合转发省文件。
(三)救助办法:
1.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户籍所在县公立养老机构生活,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 失独家庭夫妇死亡后,自愿火化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建有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县,应优先安排死亡的失独家庭,并减免购墓费。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