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政科
发布日期:2016-11-21 17:40:21
21230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卫生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4〕77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医疗广告审核工作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文件精神,自2014年4月1日起,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审查和监管;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初审和日常监管,要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坚持审查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查,确保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市卫生局医政科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完毕,需组织专家现场察看、专题论证的,审核时间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申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加盖核发机构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应先提交镜头脚本、广播文稿和音像光盘。
二、加大医疗广告监管力度
各县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医疗广告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与工商、新闻、网络、药监等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联动与案件移交、立案等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力度。以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行商业欺诈、坑害群众的行为,特别要重点查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发布医疗广告。同时,要加大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医疗广告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医疗机构违反国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责令停业整顿、关停相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依法发布医疗广告。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商洛市卫生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