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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7年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保筹资对象和原则的函

发布日期:2016-11-18 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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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2017年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保筹资对象和原则的函

各县区合疗办:

《商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村居民及贫困人口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函》(商合疗组发[2016]1号)对我市2017年度筹资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在第二部分“筹资对象和原则”内容中规定:“凡在我市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村居民均属参合对象。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新农合,但只能参加一种医疗保险,不能既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又参加新农合。”近期,有群众反映个别村委会工作人员在筹资中,根据居民户口本上的人数强制按所有户籍在册人员收缴参合资金,进城务工人员已缴医保的还得缴纳参合费用,导致了重复参保问题,也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经调查,出现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对“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的理解有歧义。为了确保全市2017年度筹资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省新农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筹资对象和原则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坚持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的原则,各县区的参合率必须达到98%以上的筹资目标,其中贫困人口参合率要达到100%。

二、进城务工人员、流动就业人员、投亲访友在外长期居住人员等超过半年以上,出具已缴其他类型基本医保费用票据的,不得再强制参合收取费用。要将个人缴纳其他类型基本医保费用票据作为证据,在户籍中其他人员均参合的前提下,作为整户参合的认定依据,承认其整户参合。在计算参合率时要在应参合人口基数中核减这些人数。

三、婚嫁迁入人员,出具在迁出地已缴参保(参合)费用票据,不可再收取参合费用;对迁出人员已缴参合费用的,要根据群众需要及时开具参合证明、做好与迁入地的沟通联系及参合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工作,不得阻挠和刁难。

四、辖区内已缴医保费用的,由镇政府开具证明,并承诺承担贫困人口不能享受新农合扶贫优惠政策责任,不再收取参合个人年度缴费。

五、对于中断参合者,重新参合要收取其中断期间年度个人应缴参合费用部分,对于初次参合者,不得收取以前年份的个人缴费。

六、不得将参合缴费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捆绑使用,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其他社会保障参加与待遇享受和新农合参合与待遇享受互为依据,严防侵害群众利益。

七、对于已经收取了不该收取的参合个人缴费,要及时组织清退。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筹资工作相关政策,既要全力以赴地做好基金收缴工作,还要做好便民利民服务。对在筹资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上统一研究解决,防止基金收缴过程中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出现。


商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