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9-20 16: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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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对市卫计局和局属局管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属局管各有关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卫计局、局属局管各有关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开展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市卫计局社会评议具体内容:
1. 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2. 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3. 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4.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5. 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6. 其他。
(二)有关事业单位社会评议具体内容:
1. 是否按照《条例》和国家、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开方式、时间、内容和公开范围等公开相关信息;
2. 要求公开的信息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3. 对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4. 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5. 其他。
第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委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市卫计局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市卫计局机关、有关事业单位上一年度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局机关各有关科室、有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条件的,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的原则,制订改进措施,抓好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