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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18-09-20 16: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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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确保信息安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以市卫计局名义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二、以下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已经确认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信息等;

(二)凡文件、资料、信息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

(三)凡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

三、对需要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对照《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密范围一览表》进行。

四、信息发布保密审核程序如下:

(一)起草处室对照保密法律、法规和《一览表》对需发布的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内容无误后提出发布初步意见;

(二)局保密办主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定密范围一览表》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分管局领导对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定后签署发布意见;

(四)信息中心对信息保密审查过程进行审核后发布。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