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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发布日期:2018-09-20 16: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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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卫生计生重点任务,及时、准确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介绍全市卫生计生工作进展情况,增进公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针对社会舆论热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维护全市社会稳定。

第三条 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市卫计局概况,主要职责,领导介绍及分工,内设机构和局属局管单位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解读; 

(三)人事信息。主要包括:市卫计局机关、局属局管单位干部任免事项,市卫计局机关、局属局管单位及相关医疗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程序及结果等;

(四)财政信息。主要包括:市卫计局年度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

(五) 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专项工作计划等;

(六)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市卫计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依据、程序、时限、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行政权力清单。

(七)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公布卫生计生工作相关统计数据等。

(八)其他工作。主要包括:市卫计局召开的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市卫计局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不涉密的文件;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情况及市卫计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第四条 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发布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拟制:由相关处室提出起草的信息、通知、文件等需在局网站发布的拟办意见;

(二)审核:由局办公室主任(保密办主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拟上网的信息、通知、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包括保密审核),并提出是否上网具体意见。

(三)签发:一般工作信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特别重大的信息发布由局主要领导签发。

(四)发布: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以市卫计局名义发布的信息、通知、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履行审批程序,信息、通知等填写“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信息审签单”,正式文件在签发文件时同步履行上网发布审批程序。信息中心在发布信息时,必须对信息发布程序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审批程序不全,不允许发布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发布信息的,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