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9-20 16: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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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商洛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得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科室和局属局管各单位信息员组成。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合法、保密。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批,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机构三定方案、联系方式;
(三)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局机关规范性文件;
(四)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办理结果等;
(五)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六)人口统计数字;
(七)财政预、决算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人事信息;
(九)工作动态;
(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公开:
(一)商洛市卫生计生网;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商洛市卫生计生网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有关科室和局属局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公开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通过网站申请,也可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公开答复期限为15个工作日,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领导小组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之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信息的科室或局属局管各单位的信息员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经科室或局属局管各单位负责人填写公开意见,交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开信息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由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人审定或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二)机关文件公开的审批程序实行与文件办理的同步审批。机关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同时做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工作人员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科室或局属局管各单位单位在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批件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后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范围和方式;如果不公开,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批原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表和公开决定书统一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或局属局管各单位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收取的检索、复制和邮寄成本费用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监察室和目标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并将各科室、局属局管各单位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综合考核之中。
第十五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局管各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由局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和局属局管各单位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提供错误、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