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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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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19 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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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洛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陕办字〔2015〕51号),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

2.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

3.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从业批准。

(二)承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职责

1.外国医师(医疗团体)、港澳台医师(医疗团体)来商短期行医许可(核准)职责。

2.医疗广告审批职责。

3.公共场所改卫生许可职责。

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职责。

5.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及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

6.权限范围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展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订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我市药品增补目录,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市内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目标。

    (十六)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实施农村改厕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十七)指导市保健局做好全市干部保健工作。 

    (十八)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协调机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