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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9 09: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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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商政发〔2024〕3号,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03—市政府001),现就《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8年制定了《管理办法》(2018版),自施行以来,对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环境面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有关部门职能职责的调整,现有《管理办法》(2018版)已不能满足当前爱国卫生工作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适应爱国卫生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需要对《管理办法》(2018版)进行修订完善。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

2.《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三、修订过程

以《管理办法》(2018年版)为基础,借鉴铜川等地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修改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商洛市卫健委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经市卫健委法律顾问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形成了本《管理办法》,报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24条,包括总则、机构职责、社会责任、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分别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爱卫会、爱卫办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全社会应尽的责任及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对市场监管部门、文旅部门、住建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修改。

五、适用范围

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六、实施期限

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至2029年2月25日废止。

七、政策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 读 人: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健康促进科(市爱卫办)

咨询电话:0914-3200809  0914-2319210


相关链接: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