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12 16: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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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卫妇幼函〔2022〕23号
各县区卫健局、发展改革局:
为强力推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省级示范城区活动的通知》(陕卫人口函〔2022〕139号),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决定在全市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和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评审
(一)创建自评。于2022年5月25日前,各县区卫健局、发改局要认真组织好第一批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创建的自评推荐申报工作。按照《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陕西省省级示范城区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完成自评,并围绕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形成自评报告。
(二)现场评审。于2022年7月20日前,各县区卫健局、发改局按照省级示范城区的创建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要求,对照2022年版创建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标对表完成省级示范的城区的现场评审。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将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示范城区创建活动的指导评估。
(三)评审方式。申报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参照10个方面的创建标准,对标对表《陕西省省级示范城区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评审采取现场核实、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
二、报送材料
省级示范城区以各县区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报送示范城区的申报创建报告。内容要对标对表2022年版创建标准,介绍主要举措、突出亮点和工作成效,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不超过3000字。
申报创建报告请于2022年7月20日前报送市卫健委和市发改委,电子版材料同步发至指定邮箱。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杨懿 电话:0914-2258981
电子邮箱:412846335@qq.com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田胜利 电话:0914-2380850
附件:
1.关于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省级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
2.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2022年版)
3.陕西省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关于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省级示范城区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长期发展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洛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及中省市十四五规划要求,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领作用,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我市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全市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5个,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创建范围
根据陕卫人口函〔2022〕139号文件精神,示范城市创建以市为单位开展创建,示范城区以县区为单位开展创建。结合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际,拟用5年时间(2021至2025年)、分两个阶段开展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和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一)第一阶段(2021至2023年),创建省级示范城区
全市共分三批创建;:
第一批创建区:商州区,创建期限为2021至2022年:
第二批创建县:镇安、洛南、山阳和商南县,创建期限为2022至2023年;
第三批创建县:丹凤和柞水县,创建期限为2022至2023年。
(二)第二阶段(2024至2025年),创建国家示范城市
全市在创建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基础上,创建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和运营方式等。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在年度建设用地提供计划中保障托育用地需求,并安排在合理区位。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无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助,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学科建设,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二)扩大服务供给。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等设施的功能街接,鼓励开展家庭互助式服务,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婴幼儿入托率、千人口托位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三)推动创新融合。深化医育有机结合,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托育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开发科学育儿公益课程、父母课堂等,提供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健全托育机构登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好,婴幼儿家庭满意程度高,无安全责任事故。
五、组织管理
各县区卫健局、发改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创建工作,经辖区卫健、发改部门自评申报后,经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研究后推荐申报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对成功创建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的,在安排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卫健局、发改局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示范城区创建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创建活动,示范城市示范城区的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做好初审。
(二)制定创建方案。各县区卫健局、发改局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评估内容,建立激励机制,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知晓率,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辖区整体创建工作。要严格自评标准和程序,确保创建活动质量。商州区于2021年7月10日前将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报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并完成省级示范的城区的现场评审,洛南、丹凤、商南、山阳、镇安和柞水县于2021年7月20日前将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报送市卫健委、市发改委。
附件2
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标准
(2022年版)
一、建立县区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托育服务纳入民生工程或民生实事项目。
二、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并实施整体解决方案。
三、出台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建设补助等具体措施,落实支持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规划。
五、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出台房租补贴、人员补助等纾困政策。
六、大力发展“医育结合”,在推进托育服务中加强儿童保健专业服务和指导。
七、出台并落实为家庭科学育儿提供指导服务的政策措施,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八、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
九、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系列规范性文件,近三年来没有发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责任事故。
十、2021年千人口托位数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3个),且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预期值不低于4.5个。
附件3
陕西省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区
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 | 内容 | 分值 | 备注 |
组织管理15分 | 政府牵头负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长期协作的组织机制。 | 5 | |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规划或方案中须明确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运营方式等)。 | 5 | ||
制定出台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 | 5 | ||
政策支持20分 | 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制度,且实施效果良好,补助资金到位。 | 5 | |
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 | 5 | ||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业务。 | 5 | ||
在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相关教学、人才梯队科建设上给予有力支持,为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提供有效支撑。 | 5 | ||
服务供给15分 | 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育儿指导,有相关图片资料。 | 3 | |
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建立社区型托育机构一所;大力支持产业园区、用人单位等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建立普惠型托育机构1所;辖区内公办或公建民营托育机构不少于1-2所。 | 9 | 建成一所得2分 | |
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与改造,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设置绿色通道、创造便利条件。 | 3 | ||
监管服务10分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托育机构监管机制,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 3 | |
全面开展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托育机构备案制度完善,全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培训不少于1次。 | 5 | ||
辖区内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线上、线下宣传,群众知晓率高。 | 2 | ||
托育机构服务质量40分 | 托育机构建筑应符合《托儿所、婴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要求;园舍建筑和设施设备应满足幼儿生活及活动基本需求。 | 10 | |
托育机构场地应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风要求。 | 5 | ||
托育机构应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炊事人员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注册备案(3分) | 5 | ||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级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 4 | ||
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 | 2 | ||
托育机构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 2 | ||
托育机构要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 2 | ||
托育机构要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 2 | ||
托育机构需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 2 | ||
托育机构要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 2 |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 2 | ||
加分条件5分 | 为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创先创优创新,对表现突出的地方予以加分。要求:1.工作上具备首创效应,可复制,可推广,成效明显,社会公认。2.创新工作在全国或全省卫生健康工作综合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予以加分。3.具备科学优质的保育方案,得到国家或省上的表彰肯定,并在一定区域内推广。 | 5 | |
总分 | 105 |